发布时间:2017-07-04??????来源:政府办
邢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4日
邢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贫困群体实施特殊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坚持统筹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机衔接,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各项医疗保障救助待遇。坚持高效便捷。整合各方资源,优化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简化结算程序。确保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明显减轻,确保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条 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
(五)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新农合补偿结算单据、诊断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的;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等产生的费用;
(六)不能按照县级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二)门诊救助;
(三)住院救助。
第七条 资助参合参保。对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全额资助。
第八条 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18种普通慢性病种包括: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4种重大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
第九条 住院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本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住院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一条 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
(三)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诊断证明原件,当年住院花费、各类报销、补偿、救助的相关手续(要求原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申请等资料,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填写《邢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通过乡镇民政办初审,并在居住地公示3日后,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县财政每年预算列支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救助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的拨付。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县财政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卫计、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部门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救助资金,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卫计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救助对象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为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要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一)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乡镇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违规领取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