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2??????来源:政府办
邢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2日印发的《邢台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邢县政办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2017年9月12日
邢台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2.2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2.3 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2.4 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预警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指挥和调度
4.4 应急响应行动
4.5 通信联络
4.6 紧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灾害调查与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响应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5.2 灾后救助
5.3 保险监管
5.4 调查总结
6 措施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气象灾害防范机制,全面提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经济强县、美丽邢台县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邢台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责任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和应对能力。
政府主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可能产生的影响,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防范和应对工作。
依法防范、协调有序。依法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干旱、冰冻、冻雨、沙尘暴、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
1.4.2 邢台县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3 临近地区出现重大气象灾害,邢台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县给予协助、配合的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邢台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县发改局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1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县科技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县农办、县人武部、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县规划城管局、县交运局、县科技办、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粮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新体局、县旅发委、县广播电视台、县武警消防大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邢台县营销中心、中国人寿保险邢台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邢台县支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详见附件)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主要职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问题。
2.2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办,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督促检查,组织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拟定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和方案,对各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专家联席会议以及组织相关培训;负责督促成员单位修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指令的传达、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搭建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视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2.3 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指挥部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4 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家组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科学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与预警
3.1.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国土、水利、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3.1.2 建立以乡镇、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灾害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3.2 预警支持系统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将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报告县级政府,并及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对上级通知或平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等媒体资源。电台、电视台对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应及时播报,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应立即向本网内的所有用户免费发送,做到用户全覆盖。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3.2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3.3.3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过平台或密切联系邢台市气象台、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立即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边远地区、山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形式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农村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第一时间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主体为县政府,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各县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4.2 应急响应启动
4.2.1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后,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向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2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会同专家,研究制定气象灾害防范处置措施,督促、指导有关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先期处置工作。
4.2.3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本级或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随时报告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持通信畅通。
4.2.4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迅速报县政府。
4.2.5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的指挥和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必要时,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派出专家参与现场指挥,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建议。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调用、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4 应急响应行动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密切监视灾情,启动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4.1 台风、大风、龙卷风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调整上下学时间,避开大风时段,必要时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大风影响区域高速公路管理,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管、住建部门加大巡查,组织做好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施工围板和道路绿化树木等巡查工作。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做好本县绿化倾倒树木、断枝的清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妥善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水务部门对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开展巡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并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部门指导各级旅游景区(点)做好大风防范工作,暂停或关闭高空游乐项目、室外旅游景区(点),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及时通知村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科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4.2 暴雨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及抗洪抢险工作;会同各乡镇政府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转移危险区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
商粮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旅游部门指导监督各级旅游景区(点)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做好隐患排查,转移、疏散游客安全避险,必要时关闭山地、湖泊等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确保游客安全。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及近现代重要史迹、文物库房和馆藏文物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交通管制路线,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武警消防部门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县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科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3 暴雪、低温、冰冻、冻雨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做好安全防护、停课准备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暴雪、结冰路段。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路的除雪(冰)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房管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住建、城管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暂停室外施工作业,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冰)。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水产养殖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商粮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生活必需品货源。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通知相关企业视情减产或停产。
旅游部门指导室外各旅游景区(点)做好道路除雪(冰)工作,对危险路段、景点采取限行、关闭等措施,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科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4 寒潮、霜冻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防寒防冻生活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
商粮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城管、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和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沙尘暴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灾害防御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地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干旱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科技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4.7 雷电、冰雹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具备人工消雹条件的地区开展人工消雹作业。
安全监管、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点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提醒村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8 高温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学校调整教学安排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采取紧急措施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供电、供水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做好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城管部门组织对我县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大雾、霾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监测,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补光增温等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保证通信畅通。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电视、电台、移动通信、街头大屏幕、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等媒体资源为基础,结合气象部门的业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渠道。
4.6 紧急处置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应组织当地村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工作。
4.9 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乡镇、村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4.10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涉灾协调机构适时联合启动新闻发布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及时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受灾情况、灾区需求、抢险救灾等工作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1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 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民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实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 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县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信息,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及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支持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和巨灾保险等险种,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风险。
5.4 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评估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报县政府和邢台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平台,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及县民政、水务、交通运输、商粮、卫计、科技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食品药品、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组织水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交通、电力、商粮等部门成立专业应急抢救队伍。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引导民兵、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电力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交通运输负责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依法调用、征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电力部门要完善专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的临时供电,落实大面积停电和抢险现场等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 社会救助、医疗、社会动员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础生活。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程序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应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预案宣传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做好灾害性天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号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6.4.2 预案培训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6.4.3 预案演练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解释。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分灾种、分级别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
各乡镇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等情形的;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防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邢台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邢台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冀淑秀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路运强 县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甄双有 县科技办主任
成 员:郑卫杰 县农办主任
冀建越 县人武部副部长
刘振国 县应急办副主任
马喜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正科)
霍喜珍 县发改局局长
王立振 县财政局副局长(正科)
赵兴军 县教育局局长
冯金栋 县工信局局长
刘东辰 县民政局局长
宋保拴 县国土局局长
张玉敏 县环保分局局长
李贵臣 县规划城管局局长
张培玉 县交运局局长
路纪雨 县水务局局长
李智学 县农业局局长
孟增朝 县林业局局长
李海书 县商粮局局长
董占全 县卫计局局长
李中夫 县住建局局长
柳瑞克 县安监局局长
李炳旭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志清 县文广新体局局长
郭翠英 县旅发委主任
胡 炜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陈振旭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代广成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王 毅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
武利革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郑伟涛 中国移动邢台县营销中心经理
张保江 中国人寿保险邢台县支公司经理
蔡瑞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邢台县支公司经理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办,办公室主任由甄双有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