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8??????来源:政府办
邢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7月22日印发的《邢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政字〔2013〕59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8日
邢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邢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疫情(特别严重):发生下列疫情之一列为Ⅰ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一个平均潜伏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县内发病畜禽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发生下列疫情之一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500头的,家禽在500—5000只);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发生下列疫情之一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大的。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发生下列疫情之一列为Ⅳ级疫情:
(1)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县农业局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能对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县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2 邢台县畜牧业基本情况
邢台县辖16个乡镇520个行政村,年存栏猪5.8万头、牛0.9万头、 羊5.5万只、禽196万只。年出栏3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42个,1万只以上规模养鸡场12个,肉、蛋产量分别达到1.6万吨、1.9万吨,鸡场主要分布在晏家屯、城计头、路罗等乡镇,猪场主要分布在羊范、晏家屯、南石门等环城乡镇,羊场主要分布在白岸、路罗、浆水等山区乡镇。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办主任、县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商粮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主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终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
3.1.2 成员单位及乡镇职责
农业局:
(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向县财政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
(12)做好疫情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市农业局报告,并及时向卫生等成员单位通报。
(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
(14)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
(15)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监管局:
(1)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2)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
(3)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4)协助农业局做好定点屠宰场(点)的管理工作。
(5)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粮局:
(1)负责协调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2)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计局:
(1)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2)协助农业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
(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
(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
(3)协助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
(4)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动物强制扑杀工作。
(5)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运局:
(1)协助农业局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
(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
(3)协助做好公路、水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
(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局:
(1)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2)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监测工作。
(3)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5)完成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局:
(1)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
(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局:
(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
(1)负责疫点、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局:
(1)依法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失职、渎职行为。
(2)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
(1)及时报道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社局: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商待遇政策。
(2)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1)依据本预案建立乡镇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作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担任。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做好调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动态,制定防治工作计划。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疫病防治工作指示。
(4)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物资储备计划并加以落实。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培训、演练等活动。
3.3 应急处理机构
3.3.1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技术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现场调查,临床诊断、疫点基本情况调查。
(2)按农业部规范采集病料和血清样品(包括送省级实验室和留样两部分)。
(3)实验室血清学及病原学(PCR)诊断,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验样品的准备。
(4)向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现场临床诊断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实验室诊断报告。
(5)对疫点提出暂时隔离、封锁、消毒等防疫措施,制订封锁、扑灭疫情技术实施方案。
(6)指导乡镇政府调查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和疫区外5公里范围强制免疫区的详细情况,并将调查报告、疫区范围内的分布图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
(7)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8)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9)承担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日常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2 防疫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发改、民政、卫生、交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
(2)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包括交通工具调配、装备物资采购和分配、人员保健、防护装备、医药供给、紧急防疫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派员送病料到国家有关参考实验室等。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
3.3.3 疫区封锁及社会治安维护组。组长由县公安局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设立封锁点,禁止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外出,对过往车辆、人、畜消毒。
(2)关闭疫区及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维护疫区社会治安。
3.3.4 疫情扑杀组。组长由县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工商、商粮、农业、林业、卫生、交运等部门及疫情所在乡镇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情的监测、免疫带的建立。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县、乡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开展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 预警
县农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农业局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县农业局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报告形式
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可疑疫情时,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必须向县农业局报告,农业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两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2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必要时通报卫生部门)进行初步确认。经临床诊断为可疑疫情情况后,报告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同意后,于1小时内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散布疫情信息。
4.3.3 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病理变化;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4 公布疫情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指挥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疫点及疫区的应急行动
5.2.1 县政府
(1)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以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5)组织公安、交运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措施。
(7)组织乡镇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2.2 县农业局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3)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2.3 县乡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1)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县农业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者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3 受威胁区的应急行动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发生疫情乡镇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5.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5 应急处置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2)Ⅰ、Ⅱ、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3)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局。
6.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县、乡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6.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检、扑灭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局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农业局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6.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粮局要及时协调畜禽产品供应,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配合农业局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农业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以及应急队伍的技术培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防治人患传染病应急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业务水平。
7.2 应急组织保障
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7.3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交运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县交警队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要求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局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7.5 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6 应急物资保障
县农业局应当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7.7 应急经费保障
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农业局根据全县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8 附则
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农业局、县应急办备案。
8.2 本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9 附件
附件:1.邢台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人员名单
2.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附件1
邢台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人员名单
指 挥 长:韩建国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郑卫杰 县农工委副书记、农办主任
李智学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霍喜珍 县发改局局长
孟国元 县财政局局长
石新军 县监察局局长
董占全 县卫计局局长
张培玉 县交运局局长
孟增朝 县林业局局长
刘东辰 县民政局局长
李海书 县商粮局局长
李炳旭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 会 县人社局局长
刘岩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袁秋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附件2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