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邢台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4??????来源:政府办

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邢台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614日 

  

 

邢台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保障类型及标准

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主要享受三类保障方式:

(一)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享受一类住房保障。承租人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100%发放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交纳市场租金。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100%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15平方米,1人户30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可享受二类住房保障。承租人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交纳市场租金。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80%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15平方米,1人户30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8倍以下(不含上述一、二类)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本县或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可享受三类住房保障。对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的30%发放租金补贴。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承租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30%

二、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具有我县城镇户口的家庭,在我县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我县城镇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县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4.家庭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6.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第二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低收入家庭)

1.具有我县城镇户口的家庭,在我县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我县城镇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7年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14元的0.8倍以下,即21851/人以下),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县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4.家庭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6.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第三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户口的家庭,在我县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我县城镇户口。

2.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县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3.申请家庭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7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7314元的1.8倍以下,即49165/人以下),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

4.家庭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6.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在我县实际居住。

3.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8倍以下。

4.在我县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可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收入不受限制,但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

3.在我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或取得居住证。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第一类、第二类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5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2.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5.已享受过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6.父母在我县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身申请人: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仍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三、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一、二类住房保障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居住证;

2.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所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或借住)证明〕;

3.收入状况证明(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5.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卖房协议及治疗费用证明(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收据);

6.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7.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第三类住房保障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

2.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所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或借住)证明〕;

3.收入状况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提供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不受限制,不需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5.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上述材料外,同时提交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营业执照或居住证。

外来务工人员中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购房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的劳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中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购房申请人,需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如无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由经营场所的经营部门出具在此地经营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社区出具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中持有居住证的购房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

6.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审核机构调查核实及公示其有关信息。

四、申请住房保障程序

(一)申请第一类、第二类住房保障程序

1.申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乡镇政府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所反映信息是否一致,向申请家庭出具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书。

2.初审: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通过乡镇进行入户调查、查档取证,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住建、税务、人社、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联审。并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主要媒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经县政府同意后,将符合保障范围的申请家庭,纳入轮候分配序列。

(二)申请第三类住房保障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程序:

1.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所反映信息是否一致,向申请家庭出具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书。

2.初审: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满后,将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经县政府同意后,将符合保障范围的申请家庭,纳入轮候分配序列。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程序:

1.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无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到居住地所属乡镇或居住证所属地的乡镇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满后,将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应与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一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公布,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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